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天津港保税区管委会,市拍卖行业协会,相关拍卖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拍卖行业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19年度全市拍卖企业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本市(滨海新区除外)2019年12月31日前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
二、核查内容
依据《拍卖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拍卖企业依法经营状况进行核查。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无效或拒不整改的,为年度核查不合格:
(一)不参加年度核查或没有按要求提供全部核查材料;
(二)虚报、瞒报年度核查内容;
(三)不符合所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四)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
(五)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六)未按期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月度企业经营情况或填报内容不属实,且未做出整改承诺的。
(七)未向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年度企业经营情况或填报内容不属实。
(八)无拍卖师在企业注册执业的。
(九)其他违反《拍卖管理办法》的情况。
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三、提交材料
(一)天津市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表(2019年度)(见附件);
(二)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四)企业所属拍卖师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五)2019年度拍卖公告复印件(包括:报纸刊头、版页、日期、公告内容);
(六)2019年度营业纳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小额纳税人等无法提供营业纳税证明的,提供相关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有文物拍卖资质的,须提供《文物拍卖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区商务主管部门核对后当场退还);
上述材料每份均须加盖本企业公章,一式两份(市商务局、区商务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用A4规格纸张打印或复印上报,《天津市拍卖企业年度核查表(2019年度)》填报内容用打印,不要手写,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不加封皮,钉两个订书钉。
四、时间安排
(一)相关拍卖企业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认真填报并组织核查材料,于7月15日前将年度核查材料报注册地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
(二)各区商务主管部门(滨海新区除外)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拍卖企业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于7月31日前将材料送至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三)市商务局按照《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审核相关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并在天津商务网发布。年度核查完成后,市商务局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并将核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并通报有关部门。
五、有关要求和说明
为落实好《拍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帮助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切实减轻负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核查中发现的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将依法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年度核查为不合格,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从本次核查开始,“司法拍卖线上化”、“互联网冲击”等不能作为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正当理由”。
(二)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后连续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可于7月15日前到市行政许可中心自愿办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注销手续。已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可免于《拍卖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行政处罚。
(三)按照“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制”,即“你承诺,我发证”。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提交符合申请取得拍卖业务许可条件的书面承诺,并按要求在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平台上提交许可申请后,最快当日即可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可随时根据业务需要办理相关申请手续。
(四)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向滨海新区下放市级权力事项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企业及分公司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及“拍卖企业检查”两项市级权力事项委托下放滨海新区、经开区和保税区。滨海新区、经开区和保税区自行组织本区域拍卖企业年度核查工作。滨海新区拍卖企业申请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在滨海新区相关区域即可办理。
(五)核查中的责令整改通知和本年度核查结果将通过天津市商务局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核查结果将通报有关部门。
2020年6月30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业处 高展涌;联系电话:58665933)
(此件主动公开)